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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5年 [地政] 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

第 二 題

二、甲地政機關因地籍原圖破損而有辦理地籍圖重測之必要,於辦理地籍測量之際,因為甲所有之 A 地與乙所有之 B 地毗連,A 地為都市計畫住宅區,B 地為都市計畫商業區。試問:於進行地籍調查之際,測量機關應通知當事人配合的行政程序及當事人救濟程序為何?又 A、B 兩地的界址曲折,甲可否主張趁此重測機會一併截彎取直,調整地形?(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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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包含兩個主要問題,必須分開作答:

  1. 重測之配合與救濟程序:這考驗考生對《土地法》第46-2條(自行設立界標與到場指界)及第46-3條(公告、異議複丈)的記憶。要明確列出不到場的法定處理順序,以及救濟(異議)的條件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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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驗地籍圖重測程序的通知指界、未到場處置、公告異議與救濟程序。同時結合「重測本質」與「都市計畫分區管制」的觀念,探討當事人可否藉重測程序進行界址調整。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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