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5年
[地政] 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
第 四 題
四、甲所有之 A 地及乙所有之 B 地均位於丙市,並劃入區段徵收之範圍。該區段徵收案經內政部核准,甲、乙二人均無領取現金補償之意願,有意領回區段徵收開發後之可建築土地,且申請後經計算,A、B 兩地的權利價值均未達當次辦理分配回土地的最小分配面積所需的權利價值,但 A 地加 B 地的權利價值,則達當次辦理分配回土地的最小分配面積所需的權利價值。試問:甲、乙兩人如欲領回土地,應如何提出申請?又兩人取得土地後可以獲得那些租稅優惠?(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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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土地徵收條例》中區段徵收「抵價地之合併申請」以及「租稅優惠」規定。
- 合併申請部分:觀察題目條件,A、B單獨皆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但「A+B」達標。此時必須引用《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的「合併申請領回抵價地」制度。思考時要注意寫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若逾期則會被強制發給現金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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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旨在測驗區段徵收實務中,權利價值過小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如何透過「合併申請」制度確保領回抵價地之權益,以及政府為鼓勵民眾配合區段徵收所提供之抵價地相關租稅減免優惠。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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