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5年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一 題
甲為 A 法人董事長,甲未經 A 法人總會(公司股東會)決議,將 A 法人唯一資產即辦公室所在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出售並移轉登記於乙名下。A 法人之後改選董事會,由丙擔任董事長,丙查閱會計表冊,未見出賣價款入帳,丙即代表 A 法人起訴請求乙應塗銷系爭房地所有權登記,回復為 A 法人所有。請問丙的請求是否有理由?(33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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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法人董事長對外代表權限及其限制的問題。題目特別註明「A法人總會(公司股東會)」,且處分標的為「唯一資產」,暗示本題應適用公司法關於讓與主要財產的特別規定。接著,必須分析甲未經股東會決議處分公司主要財產的法律效力(無效還是效力未定)。最後,要論述該無權處分或無權代表的行為對相對人乙是否生移轉效力,乙能否主張善意受讓或信賴登記,進而推導出新任董事長丙代表公司依民法第767條請求塗銷登記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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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主要考點為:1. 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財產之程序與限制;2. 董事長違反法定權限處分財產之對外效力(無權代表或無權代理);3. 物權上請求權(塗銷登記)之行使。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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