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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5年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三 題

甲為乙的父親,丙、丁為乙的未成年子女,甲年紀已大,考慮乙日常花費過高,為確保家族財產傳承,將甲僅有的 A 地移轉為孫子女丙、丁共有。甲死亡後,乙果然因花費不低而缺錢花用,將 A 地設定抵押權向戊銀行貸得 500 萬元,供自己花用。乙之後無力償還戊銀行本息,戊銀行聲請拍賣 A 地,此時丙、丁已成年,起訴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請問丙、丁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不存在是否有理由?(34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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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核心考點在於「法定代理人處分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之限制與效力」。首先,必須依民法第1087條界定系爭A地是否為丙、丁的「特有財產」。其次,依民法第1088條第2項檢驗父親乙設定抵押權的行為是否符合「為子女之利益」之法定要件。接著,分析違反該要件之法律效力(無權代理/效力未定)。最後,說明子女成年後拒絕承認的法律後果,進而得出丙、丁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請求是否有理由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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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在於:1. 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之認定;2. 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之實質要件(須為子女之利益);3. 違反處分特有財產限制之法律效力(無權代理及事後承認之效力)。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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