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5年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 二 題
A 地原為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同一家族的 8 人共有。壬向庚、辛的繼承人購買而取得應有部分。在壬購買 A 地之前,共有人間雖無書面分管協議,但甲、乙、丙、丁、戊、己、庚、辛 8 人及其繼承人均曾各自占有特定位置興建房屋使用,甲的繼承人甲 1 在 A 地上占有 A1、A2 地上物,乙的繼承人乙 1 占有 A3、A4 地上物,上開地上物均為該家族所稱「祖厝」的一部分,自民國 39 年即已存在。壬主張甲 1 及乙 1 無權占有 A 地,起訴請求甲 1 及乙 1 拆除各自地上物並返還土地。請問壬的請求是否有理由?(33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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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關鍵考點在於「共有物未經登記之默示分管協議對應有部分受讓人之效力」。首先確認共有人間長期的各自占有使用行為是否構成默示分管契約。接著,引入司法院釋字第349號解釋及民法第826條之1修正後的適用關係。必須探討:受讓人壬在購買時,對於自民國39年即存在之祖厝,客觀上是否處於「明知或可得而知」的狀態。最後得出受讓人應否受該默示分管契約拘束的結論,進而判斷甲1與乙1是否為有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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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在於:1. 共有物默示分管契約之成立;2. 未經登記之分管契約對於應有部分受讓人之拘束力;3. 司法院釋字第349號解釋精神與民法第826條之1第1項規定之交錯適用。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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