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5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二 題
姓名條例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請申述本名對於國民的重要性,以及變更本名的要件與效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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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為三個層次進行論述:1. 「本名的重要性」:此部分需從法理與實務運作層面切入,討論人格權、身分識別、公私法關係之安定性等。2. 「變更本名的要件」:需列舉《姓名條例》中關於「改姓」(第8條)、「改名」(第9條)與「更改姓名」(第10條)之法定要件,並提及消極限制(第15條不得更改之規定)。3. 「變更本名的效力」:說明變更姓名何時生效(自戶政機關登記之日起發生效力),以及向後生效原則(變更前之權利義務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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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對於《姓名條例》中「本名」之定義與法理意義之理解,以及實體法上對於變更姓、名之要件、限制與法律效力的掌握。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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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本名與變更
💡 姓名權受憲法保障,其變更須符合法定要件並兼顧法律安定性。
- 依釋字399,姓名權屬人格權受憲法保障,為公私法識別基準(條1)。
- 變更分改姓(條8)、改名(條9)、更改姓名(條10)及消極限制(條15)。
- 效力依條14自登記日起生效,原公私法法律關係不因更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