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5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一 題
一、16 歲的甲經祖母贈與一間海濱別墅 A 屋,甲與乙父、丙母就 A 屋用途召開家庭會議。甲表示應將 A 屋出租,以租金所得作為未來留學基金。乙、丙則評估出租之實益不大,不如留供未來全家度假之需;縱要出租,租金應支付乙跑車改裝及丙定期美容之費用,甲則對此規劃感到不悅。試問:甲、乙、丙的主張,何者有法律依據?(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題目中主角為「16歲」,首先應辨識出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祖母贈與房屋,要想到民法中「純獲法律上利益」的規定,確認甲確實合法取得所有權。接著,考點轉向未成年子女財產之管理。因A屋為無償取得,性質上屬於「特有財產」。解題時應依序討論:(1) 特有財產之定義與管理權歸屬(父母是否有權管理、使用、收益?);(2) 甲欲出租之主張是否有效(限制行為能力人可否自行處分或管理?);(3) 乙丙主張不租留作度假之主張是否在管理權限內?(4) 最核心的爭點:乙丙主張將租金(收益)用於自身跑車改裝與美容,是否符合民法第1088條對特有財產使用收益之限制(應為子女之利益)或有權利濫用之虞?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考點分析】 本題主要測驗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贈財產之法律效力,以及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之認定與法定代理人對特有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權限之界線。 【理論/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