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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5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四 題

四、甲死前 1 年把價值新臺幣(下同)1 億元的房屋 A 送給妻乙,甲死後對丙負債 1 億 1 千萬元,但未留下有價值的遺產。丙嗣對 A 屋主張權利,但乙主張 A 屋甫於不久前滅失而不復存在,故丙的主張無理由。試問:從民法繼承編的角度,乙丙雙方的法律關係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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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被繼承人死前不久將財產贈與繼承人,應立刻反射想到民法第1148條之1「視為所得遺產」之規定。解題步驟:(1) 確立前提:現行法採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乙對甲之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1148 II)。(2) 擬制遺產:甲死前一年贈與配偶乙,符合「繼承開始前二年內之贈與」,依法該A屋應視為乙之所得遺產(民§1148-1 I)。(3) 乙的抗辯處理(核心考點):乙主張A屋已滅失。依民法第1148條之1第2項規定,擬制遺產如已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這是為了防止繼承人藉由移轉或任由標的物滅失來規避債權人的追償。故滅失不影響其責任額度。(4) 結論:乙仍須在1億元(贈與時價值)之範圍內,對丙之1.1億元債務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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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民法繼承編中「限定繼承」之責任範圍,尤其是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受贈財產「視為所得遺產」之擬制規定,以及該財產滅失時價值計算之法理。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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