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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5年 [智慧財產行政] 智慧財產法規(包括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

第 一 題

一、甲公司為亞洲知名旅館業者,其於日本註冊 TM1 商標,指定使用於旅館相關服務,包括所經營之旅館 H1,相關服務品質頗受外國旅客或商務人士之高度評價。甲公司為拓展我國業務,於我國以商標 TM2 指定於旅館相關服務而申請註冊,獲註冊審定。同時,甲公司計畫於我國營運之旅館 H2,座落臺北市東區,因建造工程延宕,於商標 TM2 註冊公告後遲遲未能完工。甲公司為宣傳其旅館業務,定期於我國旅遊業務大展中,贈送其日本旅館住宿折價券,折價券上雖印有我國之註冊商標 TM2,但鼓勵消費者前往甲公司於日本所經營之旅館 H1 住宿,文宣中卻未提及旅館 H2 相關業務及未來之營運。乙公司為我國旅館業者,見甲公司 TM2 商標於我國註冊公告 3 年後仍未啟動旅館 H2 之營運,遂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廢止 TM2 商標之註冊。經查前述旅遊業務大展中折價券之贈送,確於 TM2 商標註冊公告後 3 年內為之,請問該廢止之申請是否有理由?(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商標法中有關「未使用滿三年」的廢止事由。接著應該從「商標之使用」的定義切入,討論商標使用的屬地主義原則。必須提到的法條包含商標法第5條(商標使用的定義)及第63條第1項第2款(廢止事由)。論述重點在於:在我國發送印有我國註冊商標的折價券,但僅用以促銷外國之服務,是否構成在我國對指定服務的合法使用?建議將時間分配於確認商標使用定義、分析屬地原則,最後導出廢止申請是否有理由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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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未在我國實際營運指定服務,但發送印有我國註冊商標之折價券以行銷國外服務」之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所稱之「商標使用」?進而判斷乙以「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已滿三年」申請廢止是否有理由。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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