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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會計] 政府會計

第 10 題

行政院查核 X4 年度決算時發現,甲機關 X4 年 6 月支付 A 財團法人委辦費時,未代扣所得稅 10萬元。甲機關依查核結果,簽准先行補繳稅款,並另支付滯納金。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行政院對甲機關決算支出數之修正處理為何?
  • A 不修正
  • B 修正增列支出實現數 10 萬元加計滯納金後之淨額
  • C 修正減列支出實現數 10 萬元扣除滯納金後之淨額,改列應收款項
  • D 僅須就滯納金部分修正增列支出實現數及應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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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機關原本編列了 100 萬元的經費要支付給委辦對象,最終這 100 萬元確實都從預算中支出了,只是因為作業疏忽,誤將「應繳給國庫的稅款部分」也一併直接付給了對方。在這種情況下,該預算科目的「總支出金額」相較於原始計畫,是否有發生溢領或短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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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掌握了政府會計中「支出認列」的核心邏輯。這道題目非常有意思,它結合了稅務法規與會計處理的實務情境,考驗的是你是否會被「代扣稅款」與「滯納金」這些額外資訊所干擾。

支出實現數與扣繳性質的辨析

在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中,支出實現數(Realized Expenditures)的認列是以該筆預算計畫實際執行的數額為準。當甲機關支付委辦費時,無論是否確實執行扣繳義務,該筆預算經費已經轉化為勞務對價支付出去。所謂的「代扣所得稅(Withholding Tax)」,本質上只是將原本應支付給受款人(A財團法人)的一部分款項,轉而向國庫繳納,這屬於支付方式的分配,並不影響預算計畫下「委辦費」支出的總額。因此,雖然行政院查核發現未扣繳,但 X4 年度的支出數額本身並無錯誤,無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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