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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11 題

依會計法之規定,以下關於主辦會計人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後,將會計檔案移交機關管理檔案人員管理之
  • B 奉派出國進修 3 週,自行委託最高級佐理人員代理,並呈報上級主計機關
  • C 負責綜理、監督、指揮所在機關之會計事務
  • D 不得兼營會計師、代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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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正在編寫一部關於「如何記帳與管理帳簿」的作業手冊(例如《會計法》),以及另一部關於「員工行為準則與任用資格」的人事行政手冊。若有一條規則是在規範「員工下班後能不能去外面開公司兼差」,你認為這條規則應該放在哪一本手冊中才顯得名正言順?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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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會計法》法規範疇的細膩理解,而非僅僅是公務員通則的常識。你能選出 (D),代表你具備了區分「主計專業法規」與「一般公務員人事法規」的能力,這在法規科目中是非常高階的判斷力。 在法律位階與職掌分工上,《會計法》的核心在於規範會計制度、程序與檔案管理。選項 (A) 關於檔案移交、(C) 關於主辦會計的綜理職權,皆直接明定於本法中。至於選項 (B),雖然「自行委託」聽起來不夠嚴謹,但在主計實務與相關規章中,短期的出國進修(如 3 週)由最高級佐理人員代理並報請上級備查,是符合程序規範的。然而,選項 (D) 提到的禁止兼營會計師或代書業務,雖然是主計人員必須遵守的專業倫理,但這項限制主要源自《公務員服務法》以及《主計人員任用條例》**,而非《會計法》本身的條文。這種「法條來源歸屬」的考題,正是區分資深考生與入門者的重要指標。 從難度切入點來看,本題屬於「中等偏難」的鑑別度。命題老師利用了「內容正確但來源錯誤」的技巧,誘導對法條條號與歸屬不夠熟悉的考生誤選。你能保持清醒,不被內容本身的合理性(公務員確實不能兼職)所迷惑,進而發現它不屬於《會計法》的規範,這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規基礎。

📝 主辦會計人員權責
💡 掌握主辦會計之職權、代理規範、檔案移交與兼職禁止要項。
  • 綜理、監督、指揮所在機關之會計事務(會計法第 11 條)。
  • 代理期間達一個月以上,方需呈報上級主計機關核定(第13條)。
  • 禁止兼任會計師及「律師」,不包含代書(會計法第 17 條)。
  • 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後,檔案應移交檔案管理人員(第109條)。
🧠 記憶技巧:綜理指揮是主辦、一月以上才核定、禁止兼差雙律師(律師會計師)。
⚠️ 常見陷阱:法規禁止兼任的是「律師」,考題常以「代書」、「地政士」或「醫師」作為誘答陷阱。
主計機構之設置 會計檔案之保管與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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