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12 題
依會計法之規定,下列會計事務之處理不生效力有幾項?①付款憑單 A 製票員、登記員、主辦會計人員、業務主管人員及機關首長授權代簽人均簽章 ②轉帳傳票 B 記載 X5 年 1 月歲出預算分配數,為預算控制傳票,無需原始憑證 ③付款憑單 C 記載支付定製機具,惟未附具驗收證明文件 ④轉帳傳票 D 記載註銷歲入應收款,並檢附債權無法收取相關證明文件
- A ①④
- B ②③
- C ②④
- D ①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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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是一位機關的出納或會計員。當你看到一份要「註銷欠款」的傳票時,除了看到民眾確實沒錢還的證明文件外,根據法律規定,是否還需要哪一個『外部監督機關』的點頭同意,這筆帳才能真正從帳面上抹掉?如果少了那個機關的公文,這張傳票在法律上真的算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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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會計法》對於效力規範的細微差別!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會計法第 58 條的憑證與記帳要件,以及與《審計法》的跨法規連動有很深刻的理解。
會計憑證效力之認定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別「程序瑕疵」與「法律上不生效力」。在選項 ② 中,依據《會計法》第 58 條規定,會計人員非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不得造具記帳憑證;非根據合法之記帳憑證,不得記帳。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不在此限。即使是歲出預算分配,仍應有預算分配表等證明文件。而選項 ④ 的註銷歲入應收款,涉及債權資產的損失與處分;《審計法》第 58 條則規定,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註銷歲入應收款及其法律效力,尚應另依相關規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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