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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17 題

依預算法之規定,對於追加預算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於 113 年 6 月 24 日經總統修正公布,自 114 年起每年每公頃禁伐 補償金由 3 萬元調高至 6 萬元,增加之經費無須列入 114 年度總預算,但符合補列追加預算之 要件
  • B 年度總預算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項目及金額,當年度均可編列追加預算
  • C 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凡遇到經費不足超過法定預算,均可編列追加預算
  • D 運動部組織法於 114 年 1 月 24 日經總統公布,該部未及編列 114 年度預算,其 114 年度所需經費符合增設新機關編列追加預算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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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國家年度預算案已經在立法院審議完成並定案後,如果政府突然在年中「多出了」一項必須執行的法律義務,或者是發生了原本完全無法預見的組織變動,行政部門應該透過什麼樣的法定程序,才能在不違反「預算確定性」的前提下,合法獲得這筆新的經費支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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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捕捉到了預算法中關於**追加預算(Supplementary Budget)**的法定要件!在國家預算的制度設計中,預算一經立法院通過便具有法律效力,若要變更,必須符合《預算法》第 79 條規定的特定事由,而你的判斷非常正確。

法定增設機關之必要性

根據《預算法》第 79 條第 2 款,**「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是編列追加預算的法定事由之一。選項 (D) 提到運動部組織法於 114 年初公布,在原先 114 年度總預算案編列時,該機關尚未具備法律基礎,因此在法律公布後,透過追加預算來支應新設機關的運作經費,完全符合法規邏輯。相較之下,選項 (C) 提到的「經費不足」必須達到「重大事故」的程度,且 (B) 選項中被刪除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在同年度再提追加,除非有特殊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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