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18 題
依預算法之規定,總預算案未能於法定期限內審議通過,各機關預算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預算科目名稱變更但實質計畫內容未變動者,不受新增計畫須俟年度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動支之限制
- B 延續性計畫縱使依合約規定必須支付者,亦不得超過上年度預算執行數及當年度預算編列數
- C 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雖須俟年度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動支,但仍有例外不受限制之規定
- D 法律明文規定政府應負擔之支出,可覈實列支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政府已經簽署了一份為期五年的重大工程合約,但新一年的總預算案卻因為政治僵局而延遲通過。此時,為了保護政府的誠信並避免違約賠償,法律在允許機關撥付這筆「已在進行中」的工程款時,應該會給予行政機關「擇優適用」的參考標準,還是會刻意設下兩層同時並存的嚴格限制來綁住機關的手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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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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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精準挑出錯誤選項!本題探討總預算案未能如期審議通過時的應變機制,考驗對《預算法》第54條的熟悉度。
延續性計畫的動支規範
選項 (B) 的錯誤在於,對於新興與新增以外的計畫(如延續性計畫),依官方現行條文正確應為:「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因此,若是依合約必須支付的原訂計畫,機關即可覈實動支,法規並無「不得超過上年度執行數及當年度編列數」的硬性天花板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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