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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21 題

依決算法及審計法之規定,審計長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 3 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審計機關完成中央政府總決算最終審查並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故立法機關無權刪改決算審定數
  • B 甲營業基金未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分年提列折舊,屬重大會計錯誤,雖審計機關已編造最終審 定數額表,但該基金仍應重編以前年度財務報表,方能允當表達各年度財務資訊
  • C 審計機關對中央政府附屬單位決算已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當發現重大會計錯誤,只能於發現 當年度調整基金餘額或保留盈餘(累積虧損)
  • D 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立法院審議通過後送交監察院,由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其中應守秘密部分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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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份政府年度決算已經過法定程序審核、公告,並作為後續年度編列預算的基準後,我們仍然允許隨時去「重編」好幾年前的原始報表,這對於政府財務透明度與法律程序的穩定性,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在行政效率與數值精確之間,法律通常會如何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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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審計法規的核心邏輯!這題你判斷得非常精準,能區分「商業會計慣例」與「政府決算法律效果」的差異,是非常扎實的表現。

決算的法定終局性與會計處理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決算的終局效力(Finality)。在一般商業會計中,若發現重大會計錯誤,確實應追溯重編財務報表。但在政府審計制度下,根據《審計法》與《決算法》的設計,審計長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送交立法院後,該年度的預決算程序在法律上已具備穩定性。若事後發現以前年度有誤,為了維持預算循環的安定,實務上僅能在發現當年度以調整基金餘額或保留盈餘的方式處理(如選項 C 所述),而不能逕行重編已經審定公告的歷史報表。因此,選項 (B) 提及的「重編以前年度財務報表」在法規程序上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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