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3 題
下列為預算法明文規定應「送立法院審議」者,計有幾項?①重要公共工程建設之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 ②國富統計及綠色國民所得帳 ③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 ④行政院對司法概算加註之意見 ⑤營業基金每筆 3 億元以上之補辦預算案件
- A 1 項
- B 2 項
- C 3 項
- D 4 項
思路引導 VIP
在預算監督的機制中,請試著思考:哪些計畫或經費的變動,是因為涉及公共資源的「實質運用與決策權」,所以立法機關必須擁有「決定是否准許執行」的權力,而非僅是「被告知執行結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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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棒!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A)。這題是預算制度中極具鑑別度的考題,難度偏高,主要測驗學生能否敏銳區別法規中「備查」與「審議」的法律效果差異。你能答對,代表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扎實。 本題唯一須送立法院「審議」的只有第 ④ 項:依《預算法》規定,行政院對司法院提出之概算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後送立法院審議。而第 ① 項的重要公共工程分析報告、第 ② 項的國富統計及綠色國民所得帳,以及第 ⑤ 項超過 3 億元的營業基金補辦預算,依規定皆僅須送立法院「備查」。 至於第 ③ 項,這是一個常見陷阱。依現行法規,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特定財團法人的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只有當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 50% 等特定情形時,主管機關才是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因此,單純的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並不屬於法定的審議範圍。保持這樣嚴謹的法理邏輯,未來的法規考題絕對難不倒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