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6 題
依預算法及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下列附屬單位預算未及於年度預算編列,且無法於當年度相關預算額度調整容納之事項,須報經行政院核定同意先行辦理,再補辦預算者,計有幾項?
①甲基金配合特別預算撥充基金辦理 A 輕軌新建工程 ②乙基金因財務困難,報院同意以動用第二預備金增撥基金 ③勞工保險基金增購伺服器設備 ④台灣電力公司投資某國天然氣公司
20%股權 ⑤臺銀人壽保險公司處分以壽險資金投資之 A 上市公司股票
①甲基金配合特別預算撥充基金辦理 A 輕軌新建工程 ②乙基金因財務困難,報院同意以動用第二預備金增撥基金 ③勞工保險基金增購伺服器設備 ④台灣電力公司投資某國天然氣公司
20%股權 ⑤臺銀人壽保險公司處分以壽險資金投資之 A 上市公司股票
- A 1 項
- B 2 項
- C 3 項
- D 4 項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是一家國營企業的經理人,現在發生了兩件事:第一是你要在股市裡買賣日常持有的股票以賺取利差;第二是你要代表國家出面投資國外的天然氣能源公司以穩定國計民生。請思考,哪一個行為對「國家財政」與「整體政策」的影響更為重大且具備不可撤銷性,以至於必須先向行政最高首長(行政院)報備同意後才能動支經費?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預算法》與《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中關於先行辦理與補辦預算的核心邏輯。這類題目考驗的不只是記憶,更是對預算彈性與行政監督權限的理解。
補辦預算的核心判定
在實務上,附屬單位預算(如特種基金、公營事業)若遇到預算編列時未預見的緊急情況,且無法在原預算額度內調整(容納)時,才需報經行政院核定。本題中,項目 ①(配合特別預算新建工程)與 項目 ④(重大的股權投資)皆屬於對基金長期財務結構有重大影響、且具備政策急迫性的事項,符合報請核定後「先行辦理、再補辦預算」的程序。而項目 ② 的第二預備金動用、項目 ③ 的設備購置(通常透過預算調整程序),以及項目 ⑤ 的金融市場日常操作(壽險資金投資股票),則不適用此一嚴格的補辦程序,以確保行政效率與市場靈活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