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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5年 [法制]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四、警員甲於取得其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在涉嫌販賣海洛因之犯罪嫌疑人 A 登記為其所有之代步汽車底盤,裝置汽車追蹤器(GPS),利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取得 A 汽車於上開期間內在雲嘉南公共道路區域內之交通移動資料。試問甲裝置汽車追蹤器是否適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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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立刻要聯想到實務上著名的「GPS定位追蹤」相關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刑事判決),以及關於科技偵查法制(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的規範。論述應分為兩層次:第一層,裝設GPS的行為「定性」為何?它是否侵害了受憲法保障的隱私權(特別是空間隱私與資訊隱私)?是否屬於「強制處分」?第二層,如果它是強制處分,依據「強制處分法定原則」與「令狀原則」,應該由誰來授權?題目中「警察局長書面同意」是否足夠?時間分配建議:GPS對隱私權的侵害定性佔40%,強制處分法定原則與現行法制(法官/檢察官保留)佔40%,結論認定不適法佔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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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核心考點為科技偵查設備(GPS追蹤器)在刑事偵查中之使用定性,是否構成強制處分,以及是否符合「強制處分法定原則」及「令狀原則」(法官保留或檢察官保留)。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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