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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5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為某中央部會所屬 A 局之薦任第九職等科長。A 局局長乙(簡任第十三職等)治軍嚴明,常於非上班時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交辦繁重業務,要求甲須「即時已讀並辦妥」,且屢次於跨部門之公開會議上,以「無腦」、「米蟲」、「這點事都辦不好不如辭職」等貶抑性言詞辱罵甲,致甲罹患重度憂鬱症並取得醫療診斷證明。甲遂向 A 局提出職場霸凌申訴。A 局依規定成立「職場霸凌申訴調查小組」,由 A 局副局長擔任召集人,委員包含局內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及兩名外部專家。甲於調查程序中主張:副局長及局內主管皆為局長乙之下屬,有受長官職務權力壓迫而為不公決議之虞,具狀申請該等內部委員迴避。A 局以「依法組成,並無偏頗之具體事證」為由駁回迴避申請。最終,調查小組認定乙之行為僅屬「求好心切之嚴厲領導管理風格」,決議「職場霸凌不成立」。甲對此決議極度不服,為準備後續救濟,依據行政程序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向 A 局申請提供「完整之霸凌調查報告」及「調查小組會議紀錄」。A 局卻以「該等資料屬機關內部意思決定之準備作業」,且「涉及局長乙及其他受訪談同仁之個人隱私」為由,全部予以拒絕。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針對該霸凌申訴案調查小組之組成,以及 A 局駁回甲之迴避申請,其程序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若若被申訴人為機關首長,法理上及現行規範實務應如何建構防弊之調查機制?請附具理由詳述之。(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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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探討公務職場霸凌事件中,調查小組成員與「被申訴人為首長」時的「利益衝突與迴避」問題。思考重點如下:

  1. 【程序正義與公正外觀】:調查小組召集人(副局長)及局內主管均為涉案局長之直屬部下,能否期待其做出公正判斷?有無「結構性偏頗」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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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聚焦於公務人員職場霸凌調查程序中之「正當法律程序」與「迴避制度」。核心爭點在於:第一,下屬調查長官是否構成行政程序法上「有偏頗之虞」而應予迴避之法理;第二,當被申訴人為機關首長時,現行及理想上應如何建構公正之外部調查機制,以避免「球員兼裁判」之結構性弊端。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二)

A 局拒絕提供「霸凌調查報告」及「會議紀錄」之理由是否於法有據?甲身為當事人,其「資訊獲知權(卷宗閱覽權)」與「他人隱私權/內部作業保密」發生衝突時,依法應如何衡量?(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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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政府資訊公開法」與「行政程序法第46條當事人卷宗閱覽權」的適用與衝突衡量。思考脈絡如下:

  1. 【當事人地位之區分】:甲是當事人,應優先適用行政程序法第46條(卷宗閱覽權),其保護強度高於一般大眾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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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之爭點在於當事人申請閱覽機關「調查報告」與「會議紀錄」時,機關得以何種理由予以拒絕或限制。重點在於區分「行政程序中/終結後之卷宗閱覽」與「政府資訊公開」,並探討「當事人資訊獲知權」與「內部決定準備/他人隱私」衝突時之「分離原則」應用。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三)

A A 局作成「職場霸凌不成立」之決定,其法律性質為何?依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意旨及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甲若欲推翻此一決定,應依法踐行何種權益救濟途徑?請析述之。(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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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公務員救濟制度的根本變革(釋字785號)與最新實務運作。思考步驟:

  1. 【性質認定】:職場霸凌不成立之決定,影響公務員之人格權、身體健康權,其性質應為「對公務員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行政處分」或至少是「具重大影響之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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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探討公務員因職場霸凌事件未獲成立之救濟途徑。核心爭點為「霸凌不成立決定」之法律性質,以及在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宣告「有權利即有救濟」後,公務人員保障法上救濟管道之調整與行政訴訟之銜接。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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