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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5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三 題

甲為中央某部會法制處薦任第九職等科長。甲公餘之暇對新興科技法律深感興趣,遂於某知名網路平臺開設名為「科技法學沙龍」之付費訂閱專欄,定期發表自行撰寫之法學分析文章。該專欄營運皆由平臺系統自動處理,甲僅單純提供文稿,然因訂閱人數眾多,甲每月自該平臺獲取之「訂閱分潤」高達新臺幣十餘萬元。因該專欄頗具業界影響力,某知名跨國科技公司 A(非甲所屬機關之業務管轄或監督對象)遂主動邀請甲於週末期間擔任無給職之外部法遵諮詢委員。雙方約定甲不領取薪資,惟 A 公司每年會以研究補助金名義發放等值於新臺幣數十萬元之公司股票選擇權(Stock Options)予甲,作為其提供法制意見之對價。甲未向所屬機關提出任何申請或備查,即逕行允諾並參與 A 公司之週末諮詢會議。甲之所屬機關知悉後,認定甲前述二行為均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兼職與兼營商業禁止規定,擬移送懲戒。甲則提出以下抗辯:撰寫專欄並獲取分潤,純屬個人言論自由與智慧財產權之正當行使,且於下班時間為之,毫無怠忽職守;擔任 A 公司諮詢委員非屬常態受僱,且該公司非其監督對象。試問:依現行公務員服務法及銓敘部相關函釋意旨,甲「開設付費訂閱專欄獲取分潤」以及「擔任 A 公司諮詢委員並受領股票選擇權」之行為,是否適法?請附具理由詳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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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務員法中極具時事性與實務重要性的考點:公務員之「兼營商業(公服法§14)」與「兼職限制(公服法§15)」,並結合銓敘部對新興網路媒體(如付費訂閱、自媒體分潤)之最新函釋。 思考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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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為公務員於公餘時間之兼職、兼營商業規範。具體涉及兩個層次:第一,公務員於網路平臺開設付費訂閱專欄取得分潤,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兼營商業之禁止;第二,公務員公餘擔任民營公司無給職諮詢委員並領取股票選擇權,是否違反同法第15條之兼職限制。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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