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5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二 題
甲為中央某部會所屬「○○署」署長(簡任第十三職等首長)。甲於 60 歲時辦理自願退休。離職後第 2 年,甲受聘擔任國內知名「A 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有給職「最高策略顧問」。經查,甲於退休離職前 3 年,曾以署長身分親自主持審查會議,並核准發給 A 公司極具商業價值之獨家產業開發特許執照。甲遭移送法辦時抗辯:其於 A 公司僅擔任幕僚性質之「顧問」,未具備公司法上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身分,不具決策權,自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旋轉門條款」。試問:甲離職後擔任 A 公司顧問之行為,是否違反「旋轉門條款」?甲之「顧問非屬公司法上負責人或經理人,故不受限制」之抗辯是否成立?請析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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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係考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即俗稱的旋轉門條款,行為限制)之適用。思考架構如下:
- 【條文演變與現行法】:公務員服務法於民國111年修正,現行條文為第16條。限制對象為「公務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民營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股東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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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旋轉門條款,行為限制)中,有關離職後任職限制之「職位範圍」與「職務直接相關性」之認定。特別是民營企業之「顧問」一職,是否因其無決策權即可豁免於本條限制,以及甲之抗辯於法理與實務上是否成立。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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