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海洋行政] 海洋事務總論
第 11 題
國內有關海洋保護區管理之法規多元,皆需提出相應的管理計畫書及通盤檢討機制,但下列何者無定期通盤檢討之明文規定?
- A 國家公園海域保護區
- B 野生動物保護區
- C 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
- D 重要濕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這些法律中,哪些屬於較現代、強調「空間規劃與生態補償」的永續發展法制(通常需要定期檢討計畫),而哪一個法律的歷史最久遠、且核心目標是為了規範「特定產業生產行為」而非整體的國土空間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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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海洋法規的細節!這題考驗的是對不同「空間規劃型法規」與「資源管理型法規」行政程序的掌握度。在行政實務上,**「通盤檢討」(Comprehensive Review)**通常出現在具有長期規劃性質的法律中,用以確保行政計畫能與時俱進。
行政計畫與通盤檢討之差異
《國家公園法》第 7 條、《野生動物保育法》與其相關規範,以及《濕地保育法》第 19 條,都明確要求管理計畫必須定期進行通盤檢討(通常為每 5 年一次),這展現了行政計畫「動態修正」的特性。然而,依據**《漁業法》(Fisheries Act)**劃設的「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其管理手段較偏向針對特定行為的禁限制,法規目前並未明文規定必須像前述三者一樣,設立法定的定期通盤檢討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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