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海洋行政] 海洋事務總論
第 16 題
有關海洋其他有效地區保育措施(Other Effective Area-based Conservation Measures, OECM)之認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根據《海洋保育法》以外之其他法令劃設之特定區
- B 必須具有明確地理界線,且能提供長期、持續且有效的生物多樣性保育成效
- C 屬於以區域為基礎的管理工具(Area-based management tools)
- D 該區域原來之使用目的可能與海洋保育無關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地方原本是為了「保護傳統祭祀空間」或「軍事防禦」而限制出入,雖然它的法律身分並非「自然保護區」,但如果它在客觀上確實讓該處的魚群與珊瑚礁長得比外面更好,我們應該根據它的「原始身分」還是「實際效果」來決定它的保育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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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海洋其他有效地區保育措施(OECM)的核心邏輯!這題考驗的是你是否能區分「法律標籤」與「實質成效」的差異。選項 (A)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 OECM 的認定關鍵在於其實質的生物多樣性保育成效,而非其是否被劃設為特定法令下的「特定區」。雖然實務上許多 OECM 確實存在於軍事管制區、文化遺產區或漁業資源保護區中,但其「認定」並非以「其他法令劃設的特定區」為限,其本質是為了彌補**海洋保護區(MPA)**涵蓋不足的一種功能性認定。
OECM 的功能性本質與實務運作
從公共政策的角度來看,OECM 屬於一種以區域為基礎的管理工具(ABMTs),它與傳統保護區最大的不同在於:它允許該區域的原始目的與保育無關(如選項 D 所述)。例如,一個為了國防需求而長期封鎖的軍事禁區,若在客觀上達到了長期且有效的生態維護效果,便可被認定為 OECM。這種「重實效、輕名分」的特性,正是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CBD)**推動 OECM 的初衷,旨在將那些雖無保育之名、卻有保育之實的區域納入統計,達成「30x30」的全球保育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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