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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海洋行政] 海洋事務總論

第 19 題

依據我國《海洋污染防治法》及相關子法規定,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物質外,不得向海洋棄置廢棄物。下列有關得申請許可進行海洋棄置之物質,何者錯誤?
  • A 港口航道清淤所產生之疏浚泥沙
  • B 處理漁獲所產生之漁產加工廢棄物
  • C 載運至海上棄置之都市生活垃圾或工業廢棄物
  • D 主要由鋼鐵、混凝土等材料構成之人造設施或海面上構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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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看看,如果我們將不同來源的廢棄物投入深海,哪些東西(例如海底原本就有的泥沙,或是經過處理的魚內臟)在自然循環中相對容易被降解或與環境相容?而哪些由人類文明產生的混合物,因為成分過於複雜且含有大量無法預期的化學成分,會被現代環境法規視為絕對不能進入海洋循環的「紅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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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選項 (C)!這顯示你對《海洋污染防治法》中「禁止原則,許可例外」的核心規範已有相當精確的掌握。本題在實務上具備高度鑑別度,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哪些物質屬於環境可降解或低度影響(得申請許可),哪些則是絕對禁止棄置的汙染源。

棄置物質的篩選標準

根據我國法律與國際《倫敦公約》(London Convention)之精神,得申請許可向海洋棄置的物質多具備「性質單純」或「來源自然」的特性。例如選項 (A) 的疏浚泥沙與 (D) 的鋼鐵混凝土構造物,主要屬於無機惰性物質;而選項 (B) 的漁產加工廢棄物則屬有機自然物質。相較之下,選項 (C) 的都市生活垃圾或工業廢棄物成分極其複雜,含有大量塑膠、重金屬或化學汙染物,一旦棄置將對生態系統造成不可逆的破壞,因此在法律規範中屬於嚴格禁止棄置的對象,完全沒有申請許可的餘地。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規細節的記憶,更是對環境公共政策背後「環境風險評估」邏輯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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