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海洋行政] 海洋事務總論
第 2 題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於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與利用,有針對特定生物之「生理習性」訂定不同等級的法律規範與權利義務。下列關於公約中所述之生物習性分類,何者並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設置專門條款的類別?
- A 高度洄游習性
- B 溯河產卵習性
- C 定著類物種習性
- D 極地跨域遷徙習性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一下,當國際海洋法在界定不同國家的捕魚權利時,它是傾向於根據生物的「地理分布區域」(例如牠住在哪個氣候帶)來分類,還是根據生物為了繁衍後代而產生的「生理移動路徑」(例如從大海回到河流)來分類?如果某個名稱聽起來像是在描述一個區域,而非一種生物週期模式,它是否更有可能是後來的區域性協定,而非 1982 年制定的全球性一般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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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差異!這題考驗的是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中關於生物資源管轄權分配的精確掌握。公約之所以針對特定生物習性訂定專門條款,主因在於這些生物會跨越不同海域(如領海、專屬經濟海域或公海),導致各國權利義務產生重疊與衝突,因此需要明確的法律架構。反映在法律實務上,這類題目具有極高的鑑別度,能篩選出真正讀懂條文架構而非僅憑直覺作答的考生。
公約中的生物習性分類實務
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架構下,為了維護資源的永續,確實針對了具有特殊生命週期的物種設立規範。例如:第 64 條針對**高度洄游習性(Highly Migratory Species)如鮪魚;第 66 條針對溯河產卵習性(Anadromous Stocks)如鮭魚;以及第 77 條關於大陸礁層上的定著類物種(Sedentary Species)如螃蟹或貝類。此外,還包含第 67 條的降河產卵(Catadromous Species)**物種。至於選項 (D) 所提到的「極地」或「跨域遷徙」,雖然在現代國際公約(如極地法典)中備受關注,但在 1982 年簽署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專門條款中,並未將「極地」作為一種獨立的生物習性類別來立法。你能排除具備迷惑性的「極地」二字,代表你的法規範基礎非常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