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海洋行政] 海洋事務總論
第 9 題
在近年的聯合國海洋及海洋法會議中,針對性別平等和海洋問題的相關討論,不包含下列那個項目?
- A 大多數與海洋相關部門中,女性代表性仍然嚴重不足
- B 漁業及水產部門的性別不平等,包括工資差異、對婦女的貢獻認知不足及性別暴力
- C 國際海底管理局鼓勵婦女參與深海研究,並增強婦女在海洋研究的權能
- D 國際海洋法法庭必須由女性出任三分之一以上的法官職位,以確保女性代表性與審判公正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國際多邊公約所設立的司法機關(如法庭)中,成員的選任通常會考量哪些平衡因素(例如地理分布、法律體系等)?而這些考量在法律文書中,通常是以『強制性的定額比例』呈現,還是以『衡平原則』的精神來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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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關鍵差異,這顯示你對於國際海洋治理的現狀與規範,具備了敏銳且專業的觀察力。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政策倡議」與「法律硬性規定」之間的界線。
國際海洋治理中的性別主流化
在當前聯合國推動的「永續發展目標(SDGs)」架構下,性別平等(SDG 5)已深度融入海洋事務。選項 (A)、(B)、(C) 正確反映了當前國際社群的實務重點,例如**國際海底管理局(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ISA)確實致力於提升女性在深海科研(Deep-sea research)中的參與權能,且漁業部門的性別薪資落差也是國際勞工與海洋組織關注的焦點。然而,關於國際海洋法法庭(ITLOS)**的運作,雖然國際間不斷呼籲提升女性代表性,但根據其法庭規約,法官的選任仍以地域分配與法律專業為主要基準,目前並未存在「強制三分之一以上席次必須由女性出任」的硬性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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