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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5年 [財稅法務]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搭乘乙駕駛之計程車經過高雄市區,遭吸毒而反應變慢之 16 歲丙駕車從旁撞上,致甲身受重傷。甲爰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訴請丙及其法定代理人丁連帶賠償甲所受損害新臺幣(下同)80 萬元。對此,丁抗辯乙亦超速行駛,故應減免丙、丁之賠償責任。經法院審理並認定乙超速行駛、丙吸毒後駕駛,均為本件車禍之肇事原因。次查丙、丁均住臺南市,丁曾向住在嘉義縣之戊,購買戊名下位於雲林縣的 A 地。丁已付清 A 地價金,業經定相當期限催告戊履約,惟戊遲未辦理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向高雄地方法院訴請丙、丁連帶賠償其所受損害,試問:高雄地方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又丁向嘉義地方法院訴請戊為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詎戊逕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試問:嘉義地方法院是否有管轄權?(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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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權之規定,包含侵權行為管轄、不動產專屬管轄與應訴管轄(擬制合意管轄)。思考步驟如下:

  1. 甲訴請丙、丁連帶賠償部分(高雄地院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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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主要考點為特別審判籍(侵權行為地)、專屬管轄(不動產物權涉訟)之界定,以及應訴管轄(擬制合意管轄)之適用要件。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二)

甲依侵權行為訴請連帶賠償之法律關係,對於丙、丁是否須合一確定?法院得否減輕丙、丁之損害賠償金額?(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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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連帶債務之共同訴訟類型(是否為必要共同訴訟)以及過失相抵之適用(被害人代理人或使用人之過失)。

  1. 丙、丁是否須合一確定(共同訴訟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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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有二:其一為連帶債務共同訴訟之定性(普通共同訴訟或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其二為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原則中「使用人過失視同被害人過失」之適用(計程車司機是否為乘客之使用人)。 【理論/法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