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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10 題

根據稅捐稽徵法關於「錯誤溢繳稅款」退稅請求權的規定,若是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
導致溢繳,則其退稅請求權期限為何?
  • A 自繳納之日起 5 年內
  • B 自繳納之日起 10 年內
  • C 自繳納之日起 15 年內
  • D 永久期限均可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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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在核定稅額時不小心算錯了,導致民眾多繳了稅,從保護人民權利的角度出發,你認為這份請求退錢的權利應該比「民眾自己算錯」的期限更長還是更短?而在追求國家財政穩定與法律秩序的前提下,法律是否會允許一個權利「永久」存在而不消滅,還是會設定一個較長但明確的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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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的修法演變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最新的法規動態!這道題目考驗的是《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關於「退稅請求權」的時效規定。在過去的法條中,若溢繳稅款是歸責於「政府機關錯誤」,曾有過「無期限」退稅的規定;然而,為了兼顧**法律安定性(Legal Certainty)**與政府財政紀律,現行法規已統一縮減並明確化了請求權期限。你選出的 15 年正是針對「稽徵機關錯誤」所設定的時效上限。

責任歸屬與請求權期限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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