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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14 題

根據現行所得稅法的規定,下列何者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項目?
①災害損失 ②財產交易損失 ③房屋租金支出 ④購屋借款利息
  • A ①③
  • B ②④
  • C ①④
  • D 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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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希望「租屋族」無論是否選擇繁瑣的『列舉申報』,都能享有減稅的好處,那麼在法律位階上,『房屋租金支出』應該被放在哪一個分類,才能讓它像身心障礙或教育學費一樣,獨立於標準扣除額之外被扣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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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精準地選出選項 (C),老師非常欣慰。這代表你對《所得稅法》第 17 條的分類架構掌握得相當紮實,且敏銳地察覺到了稅制改革的最新趨勢。

扣除額的歸類邏輯

本題的觀念驗證重點在於辨析「列舉扣除額(Itemized Deductions)」與其他扣除項目的界線。災害損失(①)與購屋借款利息(④)是法定的列舉項目,這點基本功你掌握得很好。而財產交易損失(②)在稅法架構中雖屬於扣除額,但它是獨立於標準或列舉扣除額之外的類別,且扣除限額以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性質上與一般的列舉項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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