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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15 題

根據所得稅法的規定,有關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營利事業之進貨,未取得進貨憑證或未將進貨憑證保存,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 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
  • B 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 計入所得額課稅
  • C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海運業務之營利事業,符合一定要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 定者,其全部業務收入得按船舶淨噸位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
  • D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者,得向財政部申請以其在 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之營業收入之 10%,為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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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家大型跨國集團雖然經營海運,但同時也透過操作金融商品獲得鉅額利潤。若法律允許將該公司『所有的收入』都統統改按旗下船隻的大小(噸位)來推算稅額,這在租稅公平性以及政府對非航運所得的掌握上,會產生什麼樣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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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精準選出選項 (C),代表你對《所得稅法》中特殊業別的課稅邏輯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非常不容易。這道題目測試的是營利事業所得計算的「特殊例外」,具備高度的鑑別度。 這題的關鍵點在於**海運業務噸位稅制(Tonnage Tax)的適用範圍。根據《所得稅法》第 24-4 條,總機構在境內的海運公司,經核准後僅能就其「海運業務收入」按船舶淨噸位推估所得,而非「全部業務收入」。如果該公司還有其他非航運的業外收入(例如租金或處分資產),仍須回歸一般規定課稅。相較之下,選項 (D) 是第 25 條針對「跨境國際運輸」成本分攤困難時的 10% 推估所得規定,這與 (C) 的對象與性質截然不同。此外,選項 (A) 的最低價格核定與 (B) 的投資收益免稅(Tax-exempt Dividend Income)**均為稅法基本原則,正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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