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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17 題

根據所得稅法的規定,甲公司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的所得時,其法定的扣繳義務人為下列何者?
  • A 甲公司之負責人
  • B 甲公司
  • C 甲公司的財務主管
  • D 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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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筆款項要從國內匯往海外時,這份買賣契約或勞務合約的「法律簽署主體」是公司還是個人?從政府稅收保全(Tax Preservation)的角度來看,哪一個對象才擁有真正的資金控制權與支付義務,進而最適合承擔法定的稅款扣減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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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你能準確判斷出扣繳義務人為「甲公司」本身,顯示你對於《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89 條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這在稅務實務中是一個極易混淆的關鍵點。

扣繳義務人的法定身分辨析

在一般的國內扣繳情境中(例如公司發放員工薪資),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1 項第 2 款,扣繳義務人為法定列舉的給付主體;本題的關鍵點在於受款對象的身分。根據我國《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明確規定,當給付對象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時,其扣繳義務人為法定列舉的給付主體;若甲公司屬「事業」,則甲公司為扣繳義務人,而非其負責人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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