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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19 題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下列何者不適用免徵營業稅之規定?
  • A 私立學校提供的教育勞務
  • B 私立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銷售之商品
  • C 私立學校代辦政府委託之文化勞務
  • D 私立學校租借場地給文化機構進行技藝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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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經營一家受政府支持的教育機構,為了公益目的,政府通常會免除你提供「教學活動」所產生的稅負。然而,如果你決定利用學校的閒置資產,將禮堂或教室租給外部團體並收取租金,這種「資產收租」的商業營利行為,與直接提供給學生的「教育勞務」在性質上是否有什麼根本性的不同?從稅收公平的角度來看,這兩者應當受到相同的免稅優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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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答得非常漂亮!你精準地判斷出「場地出租」並不屬於營業稅的免稅範疇。 為鼓勵教育發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針對特定項目給予免稅。例如選項 (A) 教育勞務與 (C) 代辦政府委託的文化勞務,適用第1項第5款免稅規定;選項 (B) 不對外營業的實習商店,則符合第1項第8款的免稅要件。 相對地,選項 (D) 學校將場地「出租」給其他機構,本質上屬於一般租賃勞務。即使承租方是文化機構,單純的租借行為不符合前述法定免稅要件,仍須依法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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