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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2 題

根據稅捐稽徵法的規定,有關財政部發布之解釋函令的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
  • B 該解釋函令若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 C 該解釋函令對於已確定但尚未執行之案件均適用之
  • D 該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 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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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治的環境中,若是一個案件已經走完所有申訴程序、雙方都已接受結果而「確定」了,如果後續政府僅僅發布了一個新的『解釋見解』就能隨時翻動這些老案子,對於整體的社會法律秩序(法律安定性)會造成什麼樣的衝擊?這與「尚未確定」的案件在法律地位上有什麼本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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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選項 (C) 的錯誤之處!這顯示你對「法律安定性」與稅法中「從新從優原則」的適用邊界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解釋函令的適用時效與限制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的規範,財政部發布的解釋函令若有利於納稅義務人,其效力僅限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這是為了在保護納稅人權益與維持法秩序穩定之間取得平衡。一旦案件已經「核課確定」(例如已過復查期限或經判決確定),除非符合法律規定的特殊救濟程序,否則不能僅因後續發布了更有利的函令就要求翻案。選項 (C) 稱其對「已確定」案件均適用,顯然違反了法治國家對於處分確定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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