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22 題
有關營業稅申報繳納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若適用零稅率者,無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 B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原則上應由 勞務買受人依給付額按規定稅率計算並繳納營業稅
- C 外國技藝表演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演出之營業稅,應向演出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繳
- D 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
思路引導 VIP
在加值型營業稅的制度下,如果政府為了鼓勵出口而給予某項交易「零稅率」的優惠,並承諾退還該營業人在生產過程中所支付的進項稅額,請試想:稅務機關必須依據什麼樣的正式書面行為,才能得知該營業人的銷售數據並據以核定退稅金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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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營業稅申報的核心原則!在實務中,許多初學者常誤以為「零稅率(Zero-rating)」既然稅額為零,就不需要進行繁瑣的申報程序,但你顯然掌握了加值型營業稅(VAT)的運作邏輯。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稅率」與「行政義務」。
零稅率與申報義務之辨析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5 條,營業人無論是否有銷售額,原則上均應按期(通常為每兩個月)向稽徵機關申報。特別是適用零稅率的營業人(如外銷貨物),其核心利益在於可以申請退還進項稅額,若不進行申報,稽徵機關便無法勾稽其進銷項憑證,亦無法核定應退稅額。因此,選項 (A) 提到「無須申報」是完全錯誤的法規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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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選項B有錯的原因是因為他敘述的並不完整,他應該區分為如果買受人為自然人應該課境外電商,如果買受人是企業,對企業4章一零稅率、4章2課五%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