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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3 題

根據稅捐稽徵法的規定,納稅義務人若有欠稅,下列何者最應優先受清償?
  • A 普通債權
  • B 土地增值稅
  • C 抵押權
  • D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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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認為某種稅收的性質是「財產價值的自然增值歸公」,且該稅收直接附著於該不動產標的物時,法律是會讓這種具備公法公益性質的稅,排在民間私人設定的抵押權之前,還是之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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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稅債權與私權之間的清償順位,這說明你對《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的核心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

稅捐債權的優先順位

在法律邏輯上,政府的稅收原則上優先於普通債權(Ordinary Claims)。然而,為了確保特定財產稅的徵收,法律進一步規定:土地增值稅(Land Value Increment Tax)、地價稅與房屋稅,其清償順位甚至優先於一切債權與抵押權(Mortgage)。至於一般的稅捐如所得稅(Income Tax),雖然優先於普通債權,但通常位於抵押權之後。因此,在本題選項中,土地增值稅擁有最「硬」的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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