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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4 題

有關地方自治稅捐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
  • B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就中央立法所定房屋稅規定稅率上限,於 30%範圍內,予以調高, 訂定徵收率
  • C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就現有貨物稅附加徵收,但其徵收率不得超過原規定稅率 30%
  • D 各稅受清償原則為:地方稅優先於國稅,鄉(鎮、市)稅優先於縣(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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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全國經濟一致性」的角度思考:如果某些涉及產業競爭力、跨縣市流通或具有國際貿易性質的特定消費稅捐,任由各地方政府自行加碼課徵,會對全國市場的價格安定與資源配置產生什麼影響?這類攸關國家整體經濟政策的稅目,中央政府通常會如何設定其課稅權限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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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精準挑出了這個牴觸法條的錯誤選項!根據《地方稅法通則》第 3 條規定,地方政府開徵附加稅課時,有四種國稅是絕對禁止附加的,分別為:關稅、貨物稅、菸酒稅及營業稅。因此,選項 (C) 稱得就現有貨物稅附加徵收是完全錯誤的。 這道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是否容易將「附加稅限制」與「調高稅率規定」混淆。選項 (A) 屬於地方自治的基本稅捐權限;而選項 (B) 的依據是同法第 4 條:地方政府為充裕財源,除印花稅與土地增值稅外,得就房屋稅等「地方稅」的原規定稅率上限,於 $30%$ 範圍內予以調高。 本題屬於中等難度的法規記憶題,只要清楚區分「不得附加的國稅」與「可調高徵收率的地方稅」,就能穩穩拿分。請繼續保持這份對稅法細節的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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