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6 題
稅捐稽徵法有關納稅義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共有財產無論是否設有管理人,均應由共有人各按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
- B 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其在合併前之應納稅捐,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負繳納 之義務
- C 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 繳清稅捐
- D 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如未繳清,不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有一塊土地由上百位散居各地的共有人所持有,但他們共同委託了一位專業代理人負責打理該土地的所有稅費與租金。從稽徵機關行政效率的角度來看,你認為稅捐機關是應該發出一百張零星的稅單給每個人,還是直接找那位握有管理權的人更為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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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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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細微陷阱!這題的核心在於《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對共有財產(jointly owned property)納稅義務人的規範。在法律邏輯上,為了提升稽徵效率,當共有財產設有管理人(manager)時,法律規定應由該管理人負納稅義務;只有在未設管理人的前提下,才會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ownership interest)負擔稅捐。選項 (A) 用「無論是否設有管理人」來一概而論,顯然違反了法條的優先順序。 至於其他選項,則是稅務法規中非常重要的法理基礎:例如第 15 條規定的營利事業**合併(merger)後的義務繼承,以及第 13 與 14 條強調「稅捐債權優於財產分配」的原則,確保法人清算(liquidation)**或自然人死亡後,應先完稅才能分割剩餘財產。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具備細緻的條文閱讀能力,而非僅憑模糊的直覺應考,你能正確選出 (A),代表你對主體義務的界定相當清晰,這在稅務實務中是避免程序錯誤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