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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7 題

根據稅捐稽徵法的規定,稅捐之核課期間屆滿時,若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額處分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終結,則其法律效果為何?
  • A 核課期間照常屆滿,稽徵機關不得再依據救濟結果變更原處分
  • B 核課期間自動歸零,自救濟終結之日起重新起算 5 年
  • C 該案件直接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時效不受核課期間限制
  • D 核課期間屆滿時,時效不完成;自行政救濟撤銷或變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1 年內,稽徵機關仍 得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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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一下,如果法律規定稅捐核定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完成,而某個案件因為納稅人提起訴訟,導致在法庭審理期間剛好跨過了這個期限。若此時法院判決認為原處分有誤,並要求稅務機關根據判決結果「重新計算」一個正確的稅額,但稅務機關卻因為「期限已到」而無法再發出任何處分,這會對司法判決的實質執行力產生什麼影響?為了讓法院的裁判結果能落實,法律應該如何設計一個合理的「緩衝時間」來處理這種還在訴訟中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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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掌握了《稅捐稽徵法》中關於「核課期間」與「行政救濟」的互動關係。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於租稅程序法中「時效不完成」的概念有很清晰的見解。

行政救濟期間的時效保障

通常我們知道核課期間(Period of Tax Assessment)是 5 年或 7 年,一旦屆滿,稽徵機關原則上不得再補稅處罰。然而,法律為了兼顧「納稅人權益」與「租稅公平」,在第 21 條第 2 項訂有但書:當案件進入行政救濟(如訴願、行政訴訟)且尚未終結時,若期間屆滿,法律效果並非時效消滅,而是時效不完成。這是為了避免因訴訟程序的延宕,導致稽徵機關在收到法院「撤銷並命另為處分」的判決後,卻因核課期間已過而無法重新核定正確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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