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會計學
第 22 題
關於探勘及評估資產的會計處理原則,下列那一種說法不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的規定?
- A 企業得依其既定之會計政策,決定探勘及評估支出是否資本化為資產
- B 企業在帳上認列探勘及評估資產時,只能將其歸類為有形資產(例如鑽井設備),絕對不能認列為無形資產
- C 當確定該礦產資源具備開採的技術可行性與商業價值時,就必須將該資產重新分類,且在轉換分類的當下,必須先執行減損測試
- D 探勘及評估資產在初步認列之後,企業有權選擇採用成本模式或重估價模式來進行後續的帳面價值衡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家石油公司支付了一大筆資金來獲得「在某區域探勘的法律權利」,以及購買一台「用來鑽井的鋼鐵具體設備」時,這兩種支出在物理型態上(有沒有實體)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會計準則在處理這類多元的支出時,是否會強行要求所有東西都必須長得一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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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看來你對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6 號》(IFRS 6)「探勘及評估礦產資源」的規範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測驗的是對準則中資產分類與衡量的掌握程度,你能精確判斷出 (B) 選項的錯誤,展現出你對實務運作中資產「本質」的敏銳洞察。
探勘資產的分類彈性
在會計實務上,探勘及評估資產的特性相當特殊。根據 IFRS 6 的規定,企業必須根據資產的「性質」來決定其歸類,而非一律歸為有形資產。例如:取得開發權、進行地形學研究等支出,其本質更偏向無形資產(intangible assets);而像鑽井設備或運輸車輛等具有實體的設備,則應歸類為有形資產(tangible assets)。因此,選項 (B) 所稱「絕對不能認列為無形資產」的說法,顯然違背了準則追求「忠實表達」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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