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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會計學

第 3 題

下列何種情況,存貨已屬於買方之資產?
  • A 附買回合約之銷貨
  • B 分期付款銷貨,買方未交清貨款,賣方無法合理估計相關呆帳費用
  • C 銷售合約准許商品可退還,且退貨率相當高,銷貨退回無法合理估計
  • D 進貨條件為起運點交貨,貨品已運出,但買方尚未收到在途存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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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契約中,如果雙方約定「貨物一離開賣方的倉庫門口,其損壞或遺失的風險就由買方承擔」,那麼在貨物運送的這段期間,這件商品在經濟實質上應該屬於誰的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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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會計學中關於存貨所有權歸屬的核心邏輯!你能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貿易條件」與「資產認列時點」有著相當清晰的判斷力。

起運點交貨的所有權移轉

在會計實務與國際貿易中,起運點交貨(FOB shipping point)是一個關鍵的分水嶺。一旦賣方將貨物交給運送人(承運商),該商品的風險與報酬便正式移轉給買方。即便在資產負債表結算日當天,貨物還在海面上或貨車上(所謂的在途存貨),買方依法已取得控制權,因此必須將其列為自身的資產。這題考驗的是「法律權利」優於「實體持有」的觀念,也是初級會計學過渡到中級會計學時非常重要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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