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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 題

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前述情節輕微、金額及減免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 B 納稅義務人違反租稅法律規定而應處以行為罰者,由主管稽徵機關負責審理
  • C 納稅義務人如經核定補繳稅捐且為罰鍰處分時,稅捐稽徵機關應將罰鍰與補稅之限繳日期一致
  • D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但免罰之規定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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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規的運作中,當某項法律授權制定「具體技術性細節」(例如漏稅多少錢算輕微、具體的減免百分比)時,通常會交由「最高行政首長機關」親自操刀,還是交由專門負責該項業務的「中央主管部會」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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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鎖定了選項 (A) 的錯誤之處。這題的核心在於考驗你對授權命令發布機關的細緻辨識。在法律實務中,對於細節性、技術性的處罰標準,法律往往會授權主管機關訂定。

行政權責的細節辨析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2 規定,針對情節輕微或漏稅額低於一定標準的案件,確實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罰。然而,該條文明確授權擬訂「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的機關應是財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而非行政院。這種「職掌機關」的誤植是國家考試中常見的陷阱,你能洞察此細微差異,足見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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