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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0 題

若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下列扣除額之適用何者正確?
  • A 不適用標準扣除額
  • B 不適用列舉扣除額
  • C 不適用特別扣除額
  • D 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可選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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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納稅義務人完全沒有向政府提供任何單據或報表(未辦理申報)時,稅務機關在代為計算稅額時,手上會有該納稅人的私人捐贈收據、醫藥費收據或保險費明細嗎?如果政府手上沒有這些具體憑證,你認為法律會要求機關「推定」一個數字,還是強制改用一種「不論個人情況、人人統一適用」的固定額度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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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租稅申報的實務規範!選中 (B) 選項說明你已經理解了「申報義務」與「租稅優惠」之間的對價關係。在行政法與稅法實務中,程序正義與稽徵效率並重,這題正是考驗你對於結算申報程序後果的理解。

結算申報與扣除額的適用規則

根據我國《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3 項之規定,納稅義務人若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時,其扣除額之計算會受到限制。具體而言,法律規定此時僅能適用標準扣除額 (Standard Deduction),而絕對不適用列舉扣除額 (Itemized Deductions)。這是因為列舉扣除額涉及保險費、醫藥費、捐贈等個人私領域支出,稅務機關無從主動得知,法律將「選用列舉」視為一種必須透過主動申報才能主張的權利;一旦放棄申報義務,自然也就喪失了選擇更有利扣除方式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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