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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1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予居住者下列何項所得時,無須辦理扣繳?
  • A 利息所得
  • B 執行業務報酬
  • C 租賃所得
  • D 境內居住個人之股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政府行政效率的角度思考:如果某種所得在年度結算申報時,已經設計了一套專屬的「稅額抵減」機制來減輕納稅人負擔,那麼在最初撥款給個人的環節,政府是否還有必要強制要求撥款單位「先扣一筆錢」再上繳?這樣做會不會造成先扣後退的行政資源浪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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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稅務實務的關鍵變革!這道題目核心在於考驗對所得稅法第 88 條扣繳範圍,以及近年所得稅制改革後「兩稅合一」廢止後的實務銜接。

稅收保全與行政簡化的平衡

在現行稅制設計中,給付給境內居住個人的利息執行業務報酬租賃所得,為了落實稅收保全並掌握課稅資料,扣繳義務人(withholding agent)在給付時仍須預先扣取稅款(withholding tax)。然而,自所得稅法關於股利課稅制度修正後,境內居住個人的**股利所得(dividends)**已改採「併計課稅(享 8.5% 抵減稅額)」或「分開計稅」二選一方式。為了降低行政負擔,現行法規明定給付予「境內居住個人」之股利不再執行預先扣繳,這正是選項 (D) 正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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