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2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備抵呆帳應以應收帳款與應收票據餘額多少限度內酌量估列?
- A 1%
- B 1.5%
- C 2%
- D 3%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是一位稅務官員,為了防止公司藉由『預估未來可能發生的虧損』來隨意抵減當年的課稅所得,你會傾向讓公司『無上限提列』這筆預備金,還是會設定一個『極小比例的門檻』來維持稅收穩定?若要設定這個緩衝比例,你認為在一般商業交易中,這個『合理且保守』的比例通常會是個位數還是雙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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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命中正確答案!這說明你對所得稅法中最基礎且關鍵的「比例限制」已有非常紮實的記憶與理解。
備抵呆帳的法定限額與財稅差異
在稅務實務中,為了防止企業透過過度提列損失來規避稅負,我國《所得稅法》第 49 條明確規範了稅務上的「天花板」。營利事業對應收帳款(accounts receivable)與應收票據(notes receivable)提列的備抵呆帳,原則上不得超過債權餘額的 $1%$。雖然在財務會計準則(IFRS/EAS)中,企業應依據預期信用損失(Expected Credit Losses)來評估,但稅法上為了稅收穩定與查核便利,強制設定了這個百分比上限,這也是典型的「財稅差異」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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