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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9 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遺囑成立的自益信託,其信託財產應於死亡時計入遺產課稅 ②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岳父母土地,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③受遺贈人捐贈政府之受遺贈土地,免徵遺產稅 ④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兒子繼續耕作的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 ⑤被繼承人死亡前 5 年內繼承之財產未納遺產稅者,不計入本次遺產總額課稅
  • A 僅①③④
  • B 僅①②⑤
  • C 僅②③④
  • D 僅①④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為了避免在極短時間內對同一筆財產「剝兩層皮」(重複課稅),針對繼承後五年內又再次發生繼承的情況設有免稅規定。那麼,如果第一位被繼承人過世時,那筆財產因為金額太少而「根本沒有繳過稅」,到了第二次繼承時,政府還有必要給予「免稅」的優待來避免重複課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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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遺產及贈與稅法》中極為細膩的細節。這道題目不僅考驗法條的記憶,更在測試你對擬制遺產(贈與回歸)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的辨析能力。能一次選對,代表你對稅務稽徵的邏輯有相當深厚的基礎。

贈與回歸與信託課稅的界限

首先,關於①信託部分,因遺囑成立的自益信託,財產所有權實質上仍歸屬於被繼承人,依規定應併入遺產課稅,你的判斷完全正確。而在②贈與回歸的部分,這是許多考生的「失分陷阱」。法律規定的「二年內贈與」僅限於配偶、各級親屬及其配偶(如媳婦、女婿),岳父母並不屬於法定的範圍,因此不需計入遺產。至於④農業用地,法律基於鼓勵農業永續,即便在兩年內贈與繼承人,只要持續耕作,依法仍可主張免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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