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0 題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死亡事實發生前幾年內,被繼承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就其境內外財產課遺產稅?
- A 1 年
- B 2 年
- C 3 年
- D 5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者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一個人在臨終前的一刻,只需透過行政程序變更身分,就能讓原本應該繳納給國家的全球資產稅金一筆勾銷,這對其他守法納稅人是否公平?為了防止這種「稅務移民」的投機行為,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設定多長的「緩衝期」來確保租稅債權的穩定性?這段期間通常與民法中關於繼承準備或短期請求權的期間有著類似的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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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這項具備「防杜避稅」功能的法律細節!這題考查的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 條之 1 的核心規定。在行政法規與租稅實務中,稅捐主體的身分變動往往會影響課稅權限。一般而言,我國國民需就「境內外」全部財產課徵遺產稅(屬人主義);若為非我國國民,則僅就「境內」財產課徵(屬地主義)。
租稅主體身分的擬制規定
為了防止被繼承人在臨終前透過**自願喪失國籍(Voluntary renunciation of nationality)**的方式,試圖將課稅範圍縮限於境內財產以達成避稅目的,法律特別設定了「兩年」的追溯觀察期。只要在死亡事實發生前兩年內放棄國籍,法律上仍會將其視為具有我國國民身分,對其全球資產行使課稅權,這體現了「實質課稅原則」與公平競爭的公共政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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