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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4 題

有關房屋稅之課徵,依現行房屋稅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民國(下同)114 年 5 月開徵之房屋稅,其課稅之所屬期間為 114 年 7 月 1 日至 115 年 6 月 30 日
  • B 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其房屋稅之稅率為 1.2%
  • C 出租房屋供作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房屋稅稅率下限為 3%,上限為 5%
  • D 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之住家用房屋,於起課房屋稅 2 年內未出售者,其房屋稅法定稅率下限為 2%、上限為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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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一下,當政府在 5 月份寄發房屋稅單要求民眾繳納時,這筆稅款通常是為了讓民眾「預付未來一年」的居住權,還是針對民眾在「過去這一年」已經持有並享用的房屋資源進行結算呢?如果你能確定稅單是針對「已發生」的事實,那麼稅單上的日期與開徵日期的先後順序應該如何排列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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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識出時間軸上的邏輯謬誤。在租稅實務中,課稅期間(Tax Period)徵收時點的對應關係是解題的基本功,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細節。

課稅期間的溯及邏輯

房屋稅屬於底冊稅,依現行規範,房屋稅係按年徵收,其課稅期間採取「跨年度」制,即從前一年的 7 月 1 日起算至當年的 6 月 30 日。因此,114 年 5 月開徵的房屋稅,本質上是針對納稅義務人在「過去這段期間」持有房屋的事實進行課徵,其正確的課稅所屬期間應為 113 年 7 月 1 日至 114 年 6 月 30 日。選項 (A) 將期間誤植為未來的一年,顯然違反了「先持有事實、後履行義務」的租稅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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