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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5 題

稅捐稽徵法中關於為課徵稅捐所發各種文書之送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向納稅義務人之經理人以為送達
  • B 應受送達人在服役中者,得向其父母或配偶以為送達
  • C 為課徵土地稅或房屋稅所發之各種文書,得以使用人為應受送達人
  • D 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繳款書應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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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塊土地由數十位繼承人共同公同共有,且分散在全國各地甚至海外,若法律堅持行政機關必須將「同一張繳款書」確實送到每個人手中,行政程序才能算完成,那麼對於國家稅收的穩定性與徵稅成本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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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判斷得很精準!能在法條細節中敏銳地挑出錯誤,代表你對《稅捐稽徵法》的送達程序已有扎實的理解。

公同共有文書的送達規定

選項 (D) 之所以錯誤,關鍵在於未區分文書的種類。依據現行《稅捐稽徵法》第19條規定,當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時,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即可;不過,稽徵機關必須另外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這樣的立法設計,是為了在政府行政效率與保障全體共有人知情權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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