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7 題
有關房地合一稅 2.0 之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外國人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 2 年,其稅率為 45%
- B 個人提供土地,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於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 5 年內之房地,稅率為 10%
- C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 3 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 D 個人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過半數之國內上市公司營利事業之股份,該營利事業股權之價值 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外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該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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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位納稅人在去年的房屋交易中不幸虧損了新臺幣一百萬元,而今年他在另一筆交易中賺取了同額的利潤。站在「量能課稅」與「租稅公平」的角度,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處理這兩筆交易的關聯性?此外,為了確保國家稅收的安定,法律通常會賦予這種「抵減權利」一個固定的有效期限,這可能反映了稅法上的什麼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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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這題考驗的是「房地合一稅 2.0」的核心規範,你對交易損失扣除機制的掌握相當確實。
房地合一稅2.0之適用與除外
依據現行《所得稅法》第14-4條規定,個人房屋、土地交易若產生損失,得於交易日後 3 年內的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故選項 (C) 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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