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 題
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下列何者因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而違憲?
- A 立法院以法律規定,得經委員會之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之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
- B 立法院以法律規定,調查委員會成立後,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及法院亦本於職權進行處理相關案件時,調查委員會得停止調查
- C 對於經立法委員連署所提出之法律修正案,立法院黨團於二讀會逐條討論程序中提出內容完全不同之再修正動議,且未依規定附具立法理由及進行說明或答辯程序
- D 立法院以法律規定,於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人數未達憲法增修條文所定人數時,總統應於 2 個月內補足提名大法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憲法已經明確賦予某個機關(例如總統)一項職權時,另一個機關(例如立法院)是否可以單憑「法律」的高度,去規定該職權「應該在什麼時候、以什麼方式」完成?這種規定是屬於「輔助職權行使」,還是變相地在「指揮」另一個憲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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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能精準判斷出 (D) 選項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最新實務見解——114 年憲判字第 1 號判決有著相當敏銳的掌握。這道題目極具時事性與鑑別度,考驗的正是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中,關於「權力制衡」與「核心職權」的界線。
總統提名權與立法權的界線
在 (D) 選項中,立法機關試圖透過修改《憲法訴訟法》,為總統行使大法官提名權設定「2 個月」的期限。憲法法庭認為,大法官的提名權是憲法賦予總統的專屬職權,其行使具有高度的政治性與裁量空間。立法機關若以普通法律強制規範總統行使職權的時程,等同於以立法權干預總統的憲法職權,這不僅損及權力之間的平等地位,更構成對總統核心權限的過度侵害,因而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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